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0 15:5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调解仲裁管理科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

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委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皖安〔20229号)精神以及市安委会《芜湖市安委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芜安〔202211号 )工作要求,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属地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相关内容;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要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得强迫劳务派遣劳动者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劳务派遣劳动者原则上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管理档案。

(五)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劳务派遣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补充管理责任。落实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二、加强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一)灵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灵活用工单位应当为灵活用工劳动者提供购置意外伤害险等保障措施。

(二)灵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灵活用工劳动者有依法向灵活用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在合同协议中要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三)灵活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灵活用工劳动者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不得与灵活用工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四)灵活用工劳动者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灵活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三、强化行业部门管理责任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落实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相关工作规定,主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商共享相关问题信息,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专项整治活动,共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落实用工安全职责。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把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纳入培训内容。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联系人: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  王 芳   3991122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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