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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中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1-12-27 17:04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最近单位管理层准备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请问什么是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分别是哪些?

【答】非标准工时制度也叫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于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末集中休息两天的标准工作时间而言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综合计算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季节及自然条件的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用人单位随意为之。只有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问】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在工作中自由度相对较大;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有关加班费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为: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