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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21-07-22 17:46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最近在找工作,在应聘时发现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试用期要求,请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随意规定试用期限吗?

【答】不可以。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规定试用期的期限,需要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进行约定,并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我是一名新入职员工,与单位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2200元每月,和我一起同一操作平台工作工友工资都是3000元以上,另加奖金等。而且试用期不交社保,请问单位做法合法吗?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的工资2200元低于同岗位同事最低工资3000元的80%,已经违法,应纠正,将你每月工资补齐到2400元以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只要产生实际用工,用人单位就要为工办理社保参保缴费手续,所以你单位规定试用期不交社保违法,应为你补齐社保。

【问】用人单位怎样合法解除与试用期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如下举证责任: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规定了具体、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且劳动者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知情;第三,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第四,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通知有效送达该员工。故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条件标准才能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