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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劳动用工带来的影响(一)

发布日期:2021-03-29 08:47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入职时,企业是否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企业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当然不违法。所谓依法是指,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阶段,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比如,基本信息、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等。在职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花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企业获取这些信息之后,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更应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防止企业员工信息被侵犯带来不正当人才竞争风险。

【问】企业因管理需要,在公共办公区域设置监控并告知员工,请问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不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企业因工作需要在公共办公区域设置监控并告知员工,属于非私人住宅、非私人场所、非私密活动、非秘密部位的监控,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问】我是少数民族人,在应聘工作时是否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

【答】《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已在一般人格权纠纷中设置了平等就业权纠纷,因此,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内容。《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此外,企业招用员工,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也是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