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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专题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0-12-29 16:28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问】我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现在我向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拒绝支付我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请问我向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适当要求一定数额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以双方平等自愿约定为基础,且你也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问】我们单位为高新技术类企业,用工之初与相关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核心技术人员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后直接去了同行业用工单位,我们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该员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呢?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如果单位的技术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且同时符合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条件的,则属于商业秘密。且贵单位和员工也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应按约履行协议。

【问】我已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且已过30日,我在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单位一直不为本人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导致我入职新单位无法缴纳社保,请问原单位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及时办理社保转移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一直不为你办理社保停缴手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往年,我们公司一般在春节前后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今年,我年中提出辞职,单位通知我2020年带薪年休假还有7天未休完,并且安排我在离职告知期内休完带薪年休假,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合法。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故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实际享受该带薪假期,安排劳动者在离职告知期内带薪休假属于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应予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