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社法苑

劳动合同履行中关于调岗的问答(下)

发布日期:2020-10-27 15:27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编者按】目前正处后疫情时代,很多企业变更经营模式、管理方式,导致劳动者岗位及工作地点面临变动,用人单位的何种变更行为受法律保护,又该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呢?本期为您解答。

问】我是区域销售管理人员,以前公司经常安排出差,直接进驻经销商处从事销售管理工作,现因疫情影响,公司减少出差量,通过网络监控等线上方式从事经销商管理,专项出差补贴(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便相应减少,请问公司做法合法吗?

【答】合法,此种情形属于公司管理方式的合理调整,不涉及劳动合同实质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您所说,专项出差补贴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故出差专项补贴并非固定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实际出差食宿费用支出的弥补,故因出差量减少而相应减少该补贴,属于结算问题,核算标准未降低,并非克扣工资。

问】我们公司与员工已口头协商调岗,相应待遇也未减少,但员工在新岗位工作两个半月后要求返回原岗位,公司已无法安排,公司违法吗?

【答】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您陈述,劳动者已调岗至新岗位并工作了两个半月,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效。

【问】公司因受疫情原因,可能会产生调岗的需要,比如部分产线或部分业务受疫情影响大规模缩减,需要将该产线/岗位的部分员工进行调岗等。请问如何做到合法调岗?

【答】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原则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员工进行协商,不能协商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