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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有关期限约定解答

发布日期:2020-08-28 09:49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编者按】劳动合同书中通常会载明试用期、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出资安排劳动者专项培训的还可能订立服务期协议,“两高一密”人员也可能存在竞业限制期等,这些期间都有哪些要求,本期为您解读。

【问】我在单位上班半个月后,单位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书,但签订日期载明的是实际签署日,是否合法?

【答】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该一个月俗称“劳动合同订立宽限期”。

【问】我与单位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请问合法吗?

【答】不合法。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有直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情形,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问】用人单位有两名出资专项培训名额,但是要求报名培训人员签署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不得离职,否则承担未满期限的违约金,请问是否合法?

【答】合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是人才培养投资行为,可以依法约定服务期限,以求劳动者所学知识、技能向企业生产力、竞争力的转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可以超过两年吗?

【答】不可以。竞业限制期是限制劳动者就业范围的期限,不宜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约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