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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风险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0-06-30 11:06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员工入职风险的问答

编者按】因迫于市场竞争需要,很多企业管理层在市场开拓、技术研发、产品销售等方面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而容易忽略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律法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这种做法不仅增加用工风险,也易导致劳动争议案发率,企业用工应从源头规范,本期解读企业招聘、员工入职相关问题。

【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入职时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合法吗?

【答】视情况而定。《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为用由拒绝录用员工。

【问】岗位本身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健康状况)方能胜任,用人单位就此提出招聘要求是否可行

【答】岗位合理要求而延申必要的限制条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合法有效。反就业歧视并非限制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只要用人单位除排录用对象具有合法、正当目的,就应当予以保护,如因求职者达不到岗位合理要求被排除录用则是合法的。相反,如果因为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等原因而排除录用则违法。

【问】我在一家用人单位应聘时,单位要求我必须提供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才可以入职,这样合法吗?

【答】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求您在入职时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用以了解核实您是否存在其它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等情形,属于用工风险控制的合法方式

【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的公司准备招录一批员工招聘洽谈、录用时,法律有无相关要求?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有权审查录用员工的各项身份信息以及学历信息,包括录用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原件,并留存员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予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