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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20-05-22 10:1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编者按】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建设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本期为您专题解答该《条例》中的亮点内容。

【问】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内容,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在于企业资金链断裂,请问《条例》是否有从源头保障资金源的相关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即从施工之初便对资金源提出要求,从源头保障工资支付的实现。

【问】很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根本原因并非施工方,而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无力垫付,《条例》是否针对建设单位作出相关要求,以保障工资支付?

【答】除上述要求建设单位事先备足资金源外,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即从保障工程款角度保障农民工工资,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实现担保债权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问】工程发包领域经常出现总包、分包等现象,农民工工资支付需要几经周转方可实现,是否可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农民工权益?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此项制度明确了支付渠道,能够有效减少工资被截留、克扣的风险,确保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中。

【问】往期,一些单位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众多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举证难,《条例》是否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保存工资支付记录义务,减轻农民工举证责任?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