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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24 09:06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作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次数:

编者按随着人才竞争愈演愈烈,劳动关系呈现出动态性、灵活性的特点难免会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如何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成为每个用人单位都需面对并迫切解决的问题。

哪些信息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具备非公开性、经济性、保护性,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以及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问】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般都有哪些表现呢?

【答】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多样,难以统一概括。如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职期间创办公司经营与所在职公司商业秘密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跳槽到新单位后,运用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原企业进行竞争;如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服务的。

用人单位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另,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明确商业秘密范围、规定保密措施,也可通过对单位的保密政策进行定期培训等方式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

【答】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保密费,但是,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则应当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一般保密协议(不包括竞业限制约定)中不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