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人社法苑

法定节假日与非全民假的异同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19-10-25 09:47 来源:劳动人事仲裁院 浏览次数:

【编者按】2019年8月1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再次予以明确。现就劳动者关心的法定节假日与非全民假的异同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问】法定节假日和非全民假的享受主体相同吗?

【答】不同。法定节假日的享受主体是全体劳动者,而非全民假的享受主体是特殊公民,比如三八妇女节针对女性劳动者,八一建军节针对的是现役军人,五四青年节针对的是14周岁以上的青年;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问】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放假,都应当在工作日补休吗?

【答】不是。法定节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非全民假,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问】法定节假日与非全民假在节假日安排工作均需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关于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职工虽没有上班,但视为提供劳动,应该依法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还应额外支付加班费。而关于非全民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非全民假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问】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是否可安排补休?

【答】不可以。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对国家、社会及劳动者本人都具有特别纪念意义,安排补休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将休息日安排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均予以区分。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优先安排补休的,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统一规定为,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