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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权益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19-09-29 11:42 来源:劳动人事仲裁院 浏览次数:
【编者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对企业来而言,便于企业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员工而言,便于员工了解应聘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自身的特长及发展愿景。现行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保护制度也逐步完善,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违规现象。 【问】试用期的期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主约定? 【答】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在不超法定上限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但是如果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我最近找了一个工作,单位和我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工月资3500元,这样约定合法吗?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你约定的试用期月工资明显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是否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在办理完交接等手续之后才可离职。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之前的录用条件。 【问】我入职一家单位,单位要求6个月试用期,且要求与我单独就6个月试用期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试用期法定上限标准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约定试用期上限标准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合同期限,便无法预知试用期上限标准。此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