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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专题问答

发布日期:2019-07-26 09:23 来源:劳动人事仲裁院 浏览次数:

【编者按】每年六、七月份是毕业季,也是大学生的就业季。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们并无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劳动关系中大多属于弱势地位,对就业、合同订立过程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如何在充满竞争的就业市场与残酷的社会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问】我今年刚刚毕业,6月找了一个工作,感觉还不错,单位还对我们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培训。但现在要和我签订一个协议,约定我的服务期最少5年,提前离职的话需要赔付所有的培训费用,请问单位可以这样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单位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你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你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你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问】大学生签署了就业协议便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观点对吗?

【答】观点是错误的。就业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协议,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作为办理报到、迁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该协议受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正式用工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得以书面化

【问】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答】是的试用期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设定试用期间,是便于双方相互进一步考察的,其与非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仅存在两点差异: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

【问】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存有一些“好奇心”,但缺乏一些“防备心”,能否简要介绍,大学生在招聘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些事项?

【答】人才市场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但大学生就业还应有防备之心。个别用人单位利用人才招聘榨取廉价劳动力、非法敛财、弄虚作假和诱使毕业生加入传销、色情等其他非法机构还有一些非法机构利用毕业生阅历浅制造一些陷阱,比如试用陷阱、岗位陷阱、提交作品陷阱。毕业生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事先了解清楚,做到知己知彼,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正规的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途径核实单位的真实性,或者通过熟人去打听招聘单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