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③ | 用人单位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9-07 16:16 来源:安徽人社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案例
某企业一名职工在生产加工零件时发生事故,导致两只眼睛永久性失明。然而,该企业不愿申请工伤认定。现该职工仍需继续治疗,且本人已经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那么,他应当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或者怠于申请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本案中,该职工双目失明,无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依法可以由职工的近亲属或者所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代为申请。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是怎么规定的?
   答: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工伤认定情形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5.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