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发布时间:2020-11-24 10:03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
阅读次数:次
信件编号: | 2020112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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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劳动单位是否有权扣除一个月工资 |
来信时间: | 2020-11-23 14:06 |
来信内容: |
本人在万联新能源工作,因工资调整,家庭原因,在20年8月8日写了辞职报告,批准日期9月8日,写完辞职报告就离职了,万联七月份和八月份工资未发放。去劳动局咨询,这种情况单位有权扣除员工工资,拨打法律援助热线,律师说没有这条法律规定,单位扣除工资,需给单位造成损失,并且书面通知员工,且不可扣住月工资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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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芜湖市人社局
   答复时间:2020-11-24 10:03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您所反映的与单位产生的工资争议的情况,可向弋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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